2004年10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一、退休职工受聘工作期间受伤,能否享受工伤待遇?
  我于去年在原单位提前退休后,受聘到杭州某公司担任技术工作。今年5月,我在勘察现场时不幸摔伤,造成腰椎第4节粉碎性骨折及中枢神经损伤。公司为我支付了医疗费用后,却告诉我不能按工伤处理。请问,我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?
  读者 张明华
  答:职工退休后又被本单位或外单位聘用,不论你与单位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,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劳动关系,就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。
  据你所说,你是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”,按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应当予以认定工伤。如果所在单位没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你或直系亲属、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  二、超市购物跌伤,能否索取赔偿?
  今年8月,我在超市里购完物拎着塑料筐前往出口处付款时,因地湿脚滑,一下摔倒在地,顿时疼痛难忍。保安见状,将我送进医院,经诊断为股骨骨折,需住院治疗。之后,我要求超市支付我的医疗费用,至少分担一部分,但超市只愿象征性地提供资助,认为自己没有责任,拒绝承担赔偿费用。他们这样做对吗?
  读者 陈宪
  答:根据你说的情况,超市很明显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,并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一般说来,你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,追究超市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。
  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7条规定: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”你如果据此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,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过错程度,相应分担受害人的损失,你的损失可能不会得到全额赔偿。
  如果追究超市的违约责任,因为你的受伤是在购物付款之前发生的,超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“未尽照顾、保护义务,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失”,依法应当承担“缔约过失责任”,按《合同法》第107条规定,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即可赔付你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。

  三、停在小区车棚的自行车丢了,我能要求物管赔偿吗?
  前两天,我停放在小区车棚里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被人偷了。小区里各家的自行车平时都停放在车棚里,小区派有专人看管,我们每月交管理费。现在我自行车丢了,能向物管要求赔偿吗?
  读者 顾蒙
  答:这件事关键要看你向小区交的“管理费”究竟是什么钱。从你说的情况看,我估计应该是“停车管理费”,而不是诸如汽车停放的“泊位费”。这样的话,你完全可以向小区物管主张赔偿。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,并支付了保管费,就与保管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。对此,保管人依法负有妥善保管交付物的义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74条规定:“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